Article 8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国家下拨的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等,重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欠发达地区,优先扶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自治县欠发达地区。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帮助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支持以通水、通路、通电、通信和危房改造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对需要迁居的,应当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切实解决生产用地,配套灌溉设施,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到新的聚居点生活和生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 。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