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Article 21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地区。省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源保护地的补偿。对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