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
根据统一规划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自治县和财政困难自治县确实无力负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配套资金。对本省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
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的各类基金会,应当给予支持、扶助。鼓励社会各界对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类基金项目提供赞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