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执法人员具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定期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作为责任人工作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保障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投入、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状况,及时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整改措施;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审核提供服务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条件,督促本单位有关项目的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保证劳动者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要求。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劳动者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劳动者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排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和防护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一)落实岗位职业病防治个人责任;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操作技能;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发生职业病危险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运用,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建立职业病防治违法失信人名单,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台账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