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状况,及时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整改措施;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审核提供服务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条件,督促本单位有关项目的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