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等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并对所作出的检查、检测、评价和诊断结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