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班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排查责任范围、排查频次和危害隐患处理措施。

排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和防护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