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将职业病防治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