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