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指导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执法人员具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