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计划,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表彰奖励工作;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
(一)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档案,对出现失学、辍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
(三)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加强监督。
提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Chapter 2预防犯罪的教育
(一)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养成良好思想、品行、习惯;
(二)加强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对其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
(三)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接触不良网络信息;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一)沉迷网络、实施校园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对家庭教育指导有特殊需求的家庭;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学校可以组织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模拟法庭、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学校、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校园及周边秩序、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和制止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培育禁毒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针对易染毒未成年人群体,应当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帮助其脱离不良环境。
Chapter 3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学校予以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学校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撤销处分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Chapter 4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学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的,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被强制隔离戒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定期探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提供探访便利条件。
依法接受社区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或者依法接受社区康复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以及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帮教措施。
Chapter 5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一)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三)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四)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应当开展回访帮教,对未成年人存在就学、就业、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符合其身心特点的观察保护措施,开展评估、考察和帮教,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校继续学习。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保密的信息包括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协调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三)督促、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必要措施。
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