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