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养成良好思想、品行、习惯;

(二)加强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对其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

(三)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接触不良网络信息;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