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22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污染防治、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以及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工程管理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建坟;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一)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水质保护
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进入胶东调水工程的水体水质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取水等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
(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污染物;
(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Chapter 4水量调配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计量水价按照不同受水地区分别核定,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Chapter 5监督保障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胶东调水调蓄工程下游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调蓄工程泄水畅通。
因调水工程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和高压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
已在调水工程重要场所设立的警务机构,应当加强警务人员配备,积极预防和制止危害调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调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调水安全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开沟、挖洞、挖塘、建窑、建坟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或者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从调水工程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并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调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