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开沟、挖洞、挖塘、建窑、建坟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