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并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