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健全河湖管护工作机制,加强调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调水秩序、污染水质以及其他危害调水安全的行为,维护胶东调水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胶东调水调蓄工程下游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调蓄工程泄水畅通。

因调水工程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和高压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