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或者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从调水工程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