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