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3,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1年5月25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黄帝传说故事、木兰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陕北方言;
(二)黄帝陵祭典、陕北过大年等传统礼仪、节庆;
(三)陕北民歌、陕北说书、陕北道情、陕北大秧歌、安塞腰鼓、壶口斗鼓、洛川蹩鼓、黄龙猎鼓、志丹扇鼓、子长唢呐、延川剪纸、黄陵面花等传统艺术;
(四)陕北窑洞营造、甘泉豆腐与豆腐干制作、木器装饰雕刻等传统工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调查、研究、保护、保存、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工作和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Chapter 2代表性项目名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汇交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世代相传的特点,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对传承地方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可以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提出建议或者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音像等资料。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依据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保护计划;
(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为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保护相关场所;
(五)积极开展传承、传播、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六)按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七)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八)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技艺;
(三)在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本地户籍人员,或者长期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具有突出贡献、广泛影响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五)具备传习、传播的身体条件。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工作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基本情况;
(二)传承谱系或者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
(四)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等情况;
(五)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六)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展示、展演、传习、传播等活动。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年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自愿放弃或者被取消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传习补助当年停发;丧失传承能力或者去世的,其传习补助从其丧失传承能力或者去世后次年停发。
因身体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由文化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被认定为多个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只享受一个级别的传习经费补助。
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提供必要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传播。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间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和组织,依法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Chapter 4保护与利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选送濒危项目传承人到职业技术院校进行相关专业学习培训,有条件的院校应当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对学艺者予以资助。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给予扶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建设与管理,应当兼顾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牌标识标志,依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规划,尊重该区域的历史文化,并与传统风貌相一致。
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建立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使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Chapter 5保障措施
支持延安大学、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和县(市、区)职业教育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开展相关交流活动、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社区、企业、家庭等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传统文化服务。
鼓励在公园、公交车、站台以及建(构)筑物围栏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元素,体现延安文化特色。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