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审查保护制度,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采取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给予扶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