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21年12月14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和途径,形成多方参与、协调配合、衔接联动的纠纷化解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三)和解、调解优先;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支持、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纠纷,防止纠纷扩大或者激化;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治理中心,建设综合调解室,组织协调辖区内中心(办、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调解组织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纠纷线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接报警对接分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在必要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调解工作。对于符合人民调解的纠纷报警,应当当场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权、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化解纠纷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培育和推动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纠纷工作机制。
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纠纷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Chapter 2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邀请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协商,促进和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村)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高等院校毕业生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鼓励在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立调解组织,依法提供商事纠纷调解服务。
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者建立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活动,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在调解笔录中记载调解终止理由。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村)治理问题或者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以调和为目的,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亲友、邻里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支持有调解专长的人员设立专业调解类社会组织,培育职业调解员队伍。
鼓励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Chapter 3仲裁与公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hapter 4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引导和解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与调解。调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
(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Chapter 5程序衔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纠纷;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权益保护、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探索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当事人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加强与辖区内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相关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和效力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推进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Chapter 6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官名册,健全庭审指导、案例指导、案件讲评等业务指导形式。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对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委派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选聘的调解员、仲裁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选聘的调解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纠纷,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实行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Chapter 7监督管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纷,或者化解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工作中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取、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