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给调解纠纷的组织、机构。

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权益保护、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探索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当事人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