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纠纷;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