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1, 2017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7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6年10月1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惩、问责制度,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加强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推进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语言文字发展规划;
(四)统筹翻译力量,合理配备翻译人员,依法保障翻译人员待遇。在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翻译人员;
(五)给予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少数民族学校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二)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翻译人员的培训、教育、资质审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翻译工作水平;
(三)加强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指导,组织实施语言文字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
(四)鼓励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会同人社、教育部门制定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承办双语学习表彰奖励事项;
(五)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材料收集、整理、利用、研究和立卷归档;
(六)承办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的其他事项。
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行的原则,严格执行自治区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按需适当保留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普通班。鼓励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母语课程。
重视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的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电影事业的发展,保障与少数民族广播电视、报刊、图书出版、网络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资和补贴。
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开设双语学习专栏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栏目。
Chapter 3规范使用
自治州各民族公民应当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执行职务时,蒙古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法规对使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召开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的会议,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时为不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自治州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公告、布告应当使用本条例规定的语言文字。
(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用字;
(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识牌、招牌、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公益广告等用字;
(四)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名用字,县(市、管理委员会)和乡(镇、场)、村(队)界线上设立的界桩用字;
(五)铁路、公路、民航站名等用字;
(六)其他社会用字。
汉文和蒙古文并用时,上下排列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汉文和维吾尔文字并用时,上下排列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排列的,维吾尔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维吾尔文在右半环、汉文在左半环。
汉文、蒙古文、维吾尔文三种文字并用时,上下排列的,蒙古文在上、维吾尔文在下、汉文居中,或者蒙古文在左上、维吾尔文在右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蒙古文在左、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居中。
公章的刻制,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或者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同时使用自治州通用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大小相称、翻译和书写准确,比例为1:1。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部门未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人名、地名音译标准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当翻译成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文字。
公共场所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