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使用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的同时,根据需要选用其他通用语言文字。

(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用字;

(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识牌、招牌、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公益广告等用字;

(四)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名用字,县(市、管理委员会)和乡(镇、场)、村(队)界线上设立的界桩用字;

(五)铁路、公路、民航站名等用字;

(六)其他社会用字。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