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通用文字同时使用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汉文和蒙古文并用时,上下排列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汉文和维吾尔文字并用时,上下排列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排列的,维吾尔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维吾尔文在右半环、汉文在左半环。

汉文、蒙古文、维吾尔文三种文字并用时,上下排列的,蒙古文在上、维吾尔文在下、汉文居中,或者蒙古文在左上、维吾尔文在右上、汉文在下;左右排列的,蒙古文在左、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居中。

公章的刻制,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或者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同时使用自治州通用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大小相称、翻译和书写准确,比例为1:1。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