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语言文字发展规划;
(四)统筹翻译力量,合理配备翻译人员,依法保障翻译人员待遇。在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翻译人员;
(五)给予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少数民族学校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