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为了保护山西老陈醋品牌和工艺特色,保障山西老陈醋品质,传承和弘扬山西老陈醋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老陈醋的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技术创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山西老陈醋原料种植、技术创新、品牌保护、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保护与发展
(一)以高粱、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豌豆、稻壳、谷壳为辅料;
(二)以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高温固态醋酸发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晒、捞冰陈酿等工艺酿造;
(三)陈酿期12个月以上;
(四)不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一)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或者产品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
(二)食醋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等仿冒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擅自在食醋产品上将与"山西老陈醋"名称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四)在山西老陈醋产区外生产的食醋产品,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鼓励山西老陈醋酿造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收徒、技艺展示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建设各具特色的醋博园、醋博物馆,对涉及山西老陈醋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进行搜集、整理,发展特色旅游、特色餐饮等产业,传播山西醋文化。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酿造相关专业,培养专业化人才。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质量奖、专利奖的产品和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Chapter 3监督与管理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Chapter 4附则
山西陈醋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