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山西老陈醋原料种植、技术创新、品牌保护、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