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