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或者产品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

(二)食醋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等仿冒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擅自在食醋产品上将与"山西老陈醋"名称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四)在山西老陈醋产区外生产的食醋产品,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