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1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1年8月26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围挡;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气象、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Chapter 2规划与规范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并明确城市不同功能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二)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桥体、高立柱的;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不得利用招牌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不得在建筑物屋顶设置;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五)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户外招牌的,二楼以上商业性建筑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许可与备案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广告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六)安全措施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二)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公共载体使用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再申请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十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恢复原状。
鼓励设置人在商业户外广告空置期间发布公益广告。
(一)备案信息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现场彩色照片等说明文件;
(四)
(五)安全措施承诺书。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设置人未按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Chapter 4安全与维护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施工图,并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委托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三)设施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自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验收合格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四)委托相应专业资质单位维护、管养,并且签订维护管养协议;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上公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大型户外广告还应当公示设置许可证号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遇到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四)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并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护、整修或拆除。设置人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