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定期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或招牌,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