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为:

(一)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二)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公共载体使用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再申请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