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围挡;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