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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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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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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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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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安全监管、教育、农业、工商、国土资源、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电子行驶证、电子驾驶证与纸质行驶证、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档案、电子签名与纸质档案、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在进行道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证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更新。
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和警示标志,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五)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六)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七)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九)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十)不得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等可变式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应当保持号牌清洁、明晰;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喷涂放大号牌,保持车辆号牌和放大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三)严禁超高、超载、超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等工程类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逆向行驶;
(四)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拆除限速装置;
(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并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七)违反载人、载物规定;
(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摩托车时正向骑坐。
Chapter 5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一)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通行需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合理的;
(二)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合理的。
Chapter 6交通事故处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
(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hapter 7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指挥和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协助拦截涉嫌违法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放;
(三)使用摄录设备记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并向交通警察报告;
(四)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固定现场证据后将车辆快速撤离,恢复交通;
(五)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六)协助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务。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五)违反规定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四)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加装遮阳伞、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的;
(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在车窗上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
(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六)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一)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二)公共汽车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不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的;
(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上下乘客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的;
(六)其他营运客车挤占公共汽车站点的。
(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一)教练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二)教练车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的。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六)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
(四)顶替或者冒充肇事驾驶人的;
(五)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三) 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
(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
(二)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