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在车窗上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

(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六)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