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需要扣留车辆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停车保管费,所产生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