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新型省份建设相关工作。
Chapter 2原始创新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原始创新,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
支持量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强量子科技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建设量子中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并推动其与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集群等融合发展。
支持大科学装置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发挥全超导托卡马克、同步辐射光源、稳态强磁场、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作用,持续产生重大科技成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大科学装置单位合作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支持高等院校之间、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学科协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支持高峰学科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等方式依法独立举办或者共同举办非营利性高水平研究型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
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建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
Chapter 3技术创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创新完善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产业发展重点和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完善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建设等方面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支持企业构建产品研发创新体系,推广创新方法,培训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建设,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资源与环境、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循环经济等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
Chapter 4产业创新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运营、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育成中心、初创产业园等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载体。
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项目前期研发,企业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项目研发,培育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平台。
Chapter 5区域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一体化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建产业创新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高质量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加强制度机制创新探索,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集聚创新创业要素,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
Chapter 6人才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聚海内外科技人才,并按照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基地,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
省外人才来皖工作、带班指导或者咨询等,引进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列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基数。
来皖工作并作出贡献的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等待遇,可以申报本省各类人才表彰和奖励。
推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主持重大科技项目,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在职或者离岗创业,推动创新人才带专利、项目、团队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家属,应当依法为其居留、签证等提供便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Chapter 7体制机制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扩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可以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按照规定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对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者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实行年薪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外包、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形式,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记载事项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依据。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Chapter 8创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科技保险、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科技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按照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原则,并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督查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激励创新型省份建设。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