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扶持初创期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科技保险、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