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省份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新型省份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