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财政性科技资金,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扩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可以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按照规定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