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Chapter 2评审认定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见义勇为申请人、推荐人对不予认定结论持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结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Chapter 3奖励优待
(一)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二)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
因见义勇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Chapter 4权益保护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救治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三)通过前两项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通过前款方式不能及时解决相关费用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符合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见义勇为人员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认定、奖励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侵占或者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经费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
(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