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