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二)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

因见义勇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