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认定、奖励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侵占或者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经费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

(三)泄露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保密的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