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