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80 articles
(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纳税、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组建营商环境数据平台开展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本市与四川省协同推进以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加强毗邻地区合作,支持共建区域发展功能平台,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异地通办、监管联合、数据共享、证照互认;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
(四)完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五)完善司法协作机制,推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Chapter 2市场环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中标信息、合同内容等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前置条件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企业先办理相关许可,再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申请人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关系、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等作出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承诺,以承诺地址核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可以简化申请材料;
(四)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区县(自治县)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不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支持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市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经济信息、城市管理、邮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可靠性的监督,对低于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主体申请接入低压供电的,供电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工作日。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Chapter 3政务服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纳入平台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目录清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已在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已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纸质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办理时限,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由口岸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公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在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本市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跨境跨区域合作,推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地籍图等信息查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等担任观察员,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Chapter 4法治保障
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鼓励推出多语言版本政策解读。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缩短鉴定评估时间,提高鉴定评估质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网上缴费,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积极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的功能,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救济。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优先适用整体处置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分配的决策权,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相关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指导,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填写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即视为其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但是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除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场主体迁移违法设置障碍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拒绝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材料或者要求提供实体材料的;
(四)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五)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
(六)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