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